广东梅州市全面覆盖财务监督推动村级阳光财务建设
近年来,为加强农村建设,加快“阳光政府”建设,梅州市对政府加大财务监督延伸至村级干部,并在村级实行 “村务监事会”制度,并在梅州市的村(居)务委员会进行了全覆盖监督。
一、试点示范带动全面铺开。
从2007年底开始,梅州市率先在蕉岭县试点实行 “村务监事会”制度,并采取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方式,最终在该县农村实现全覆盖。通过几年的实践,“监事会”在促进干群沟通、化解基层矛盾,加强事前监督、强化民主管理,预防村官腐败、监督权力运行,推进基层民主、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并且有效地推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
二、以蕉岭实施“村务监事会”制度的经验为指导,在梅州市全面展开。
该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市2040个行政村、189个居委均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有效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提供了组织保证。据介绍,村(居)务“监委会”的职能主要分两大方面:一是监督村“两委”工作及村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情况,及时发现村务工作中的差错和问题并启动纠错程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二是搭建干群对话的平台和桥梁,主要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解决或向上级反映。
三、深化“村务监事会”,财政买单,加强村级委员会成员业务培训。
据统计,全市共产生监委会成员8505名,其中含中共党员4850名,具备财会或管理知识的人员2291名;成员中,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老教师、县镇人大代表、经济能人等占95%,为了使他们更好的施行“村务监事会”权利,由财政买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和详细的讲解,使他们在农村更受村民信任,并且敢于进行监督,成为一个优秀的农村干部党风廉政的“监督员”。
四、加强对“监委会”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对“监委会”的监督、规范“监委会”监督程序。
鉴于监委会的特殊性,梅州市进一步明确职责,并结合各地实际相对提出“运转有秩序、活动有记载、监督有实效”的标准,要求“监委会”定期向镇一级或是村民代表汇报工作情况,全面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
五、实行财政补贴激励保障机制,提高 “监委会”工作积极性。
一方面,积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部分县已基本实现有“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会议记录、有档案资料柜”的目标。另一方面,落实“监委会”误工补贴。蕉岭县“以奖代补”落实激励保障机制,由县、镇给予“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经济补助,对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的每月另发奖金奖励。梅江区、兴宁、平远等县(市、区)通过县级、镇级财政对“监委会”成员进行月度补
梅州市村(居)务“监委会”的建成,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里不断完善,为加快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坚持民主理财,对群众普遍关心的 “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热点问题,坚持财务收支必须经 “监委会”监督审核并签名确认、加盖印 章。另一方面,对征地拆迁补偿、较大额度资金处置等重大事项,“监委会”主动及早介入、全程监督,对未按规定运作或手续不完善的启动暂停程序,及时召开会议协商研究并规范运作。同时,积极发挥监督协调作用,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向村 “两委”反映,并对群众误解进行解释,排解纠纷、消除隔阂,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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