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筑牢城乡困难群众保障防护网
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保障问题,把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改善居住条件等问题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几年来,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居住等难题,为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筑起了一道道保障防护网。
一、逐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10年起连续两年,南宁市委、市政府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逐年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是从2010年4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原来28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各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1000元/年分别提高到各城区(开发区)1400元/年、各县1200元/年;各县(城区、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月人均补助173元提高到1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月人均58元提高到65元。
二是从2010年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
三是建立社会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今年春节前结合物价上涨因素,落实资金131.4万元,用于26280名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物价补贴。市财政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及时发放。除争取自治区财政补助外,2011年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2,050万元用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发放,其中城乡低保1050万元,农村五保供养1,000万元。目前全市(含县、区)城镇困难居民 42356人、农村困难居民151796人都享收到了城乡低保政策保护,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5828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一是调整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从2011年6月26日起,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全额由政府补助,个人无需缴费,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参保费由原来的30元/年·人调整为20元/年·人。从2010年8月3日起,成年和未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代缴。重新调整二级以下残疾人员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参保费由原来的235元/年·人调整为255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120元/年·人调整为60元/年·人,政府补助由原来的115元/年·人调整为195元/年·人;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参保费用由原来的235元/年·人提高到255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个人全部负担调整为个人负担50%、财政负担50%,即个人缴费127.5元/年·人,政府补助127.5元/年·人;未成年居民中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参保费用由原来的130元提高到150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30元/年·人调整为15元/年·人,政府补助由原来的100元/年·人调整为135元/年·人。
二是完善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2010年10月22日,市政府出台了《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还享受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当年最高限额300元,住院医疗救助当年不超过1万元。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临时救助。
2011年,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380万元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22.78万名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问题。为了方便群众结算医疗费用,从2011年起,在横县、武鸣县试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试点工作,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无缝对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治疗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在结算时就可以按规定直接享受到医疗救助补助,改变了以往通过救助对象个人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的繁琐做法,简化了救助程序,提高了医疗救助效率。自启动“一站式”服务工作以来,全市(含县、城区、开发区)共有20.38万人次享受到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034万元。南宁市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得到自治区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三、多方筹集资金提高居住保障水平。
一是继续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筹集2.5亿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1.7亿元,自治补助0.8亿元,新建廉租房3000套,续建廉租房3100套,年内实施廉租房保障25000户;公共租赁房新开工4000套,续建1550套。
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三期工程。筹集1.197亿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0.252亿元,县(区)配套0.252亿元,自治区财政补助0.693亿元。用于对各县(区)农村7400多户农户危旧房进行改造。
三是继续实施农村五保村建设工程。筹集0.053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0.026亿元,各县(区)财政配套0.027亿元。用于新建62个农村五保村建设,年内可安排农村五保孤寡543名老人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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