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市多策并举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福清市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被征地面积累计达70%、年满50周岁的农户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时发放养老保障金。
二是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按不同用地类型分别预留不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其中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用地按1.4万元/亩预先缴纳,经营性用地按6万元/亩预先缴纳。
三是实行留用地安置政策。对城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被征地农民用地面积10%比例确定留用地,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以及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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