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物价
为规范广东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日前,市政府印发《梅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市价格调节基金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实行与税同征同管。根据文件规定,该市开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对该市范围内的发电、建筑安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水泥生产、民爆产品销售、酒类生产、土地交易、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按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通知规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通知明确指出,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以下七种情形: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2、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3、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4、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5、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6、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7、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该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将有效提高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调压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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