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余庆出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文件精神,余庆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余庆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项政策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余庆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集体补助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补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三是县级财政对参保人选择档次在300元/年以上的,按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依次递增5元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缴纳。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推进余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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