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再次提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
近日,攀枝花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再次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完善了攀枝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政策的吸引力。
该通知从五个方面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一是提高了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2011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140元/人.年调整为22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200元/人.年,个人缴纳20元;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360元/人.年调整为44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200元/人.年,个人缴纳240元。同时,政府补助标准针对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特殊人群均有不同程度的侧重,并将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二是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每一统筹年度,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应相应提高。每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年度相关数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布执行。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二次补偿”。根据当年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支情况,对因患重大疾病、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经济负担过重,且住院医疗费报销超过职工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人员,可实行二次补偿。补偿的范围、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研究确定后实施。四是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其一,从2011年9月1日起(以出院时间为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其二,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成年居民(学生儿童和在校大学生除外),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三,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因病住院治疗和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提高报销比例后,参保居民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五是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其一,除在校大学生外,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由300元调整为400元;其二,除在校大学生外的其他参保居民,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100元以内的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的,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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