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提高低保标准惠及百姓生活
为切实保障大兴安岭地区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行署同意,大兴安岭地区将全面提高城乡低保的保障水平。
从2011年1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225元提高到245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额从原来的185元提高到199元。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提高到1350元;农村年人均补差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044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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