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凡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但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及全部职工数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在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150%补足,并实行预存5年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因拖欠、克扣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按原保证金额度的2倍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预存5年工资保证金约束期。企业工资保证金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按每家企业单独明细核算,单独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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