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为进一步解决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福建厦门市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保育教育费补助。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在本市管理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愿意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在民办幼儿园就学的低保家庭的幼儿、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以及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月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幼儿。各幼儿园补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0%。
对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对其他补助对象原则上按公办幼儿园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即每年1710元予以补助,补助对象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高于公办园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厦门市财政按30%比例对各区予以补助。预计全市财政一年此项支出约需614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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