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巴中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凡具有巴中市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其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该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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