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财政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2011年,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精神,采取3个方面措施,大力支持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2011年共争取中央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5.2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15.68亿元、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2.83 亿元、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专项资金6.75亿元。
二是督促市、县严格按规定渠道,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要求市、县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是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等文件,督促各市、县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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