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县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制度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由原先在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调整为一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和家庭成员一起参保。
2、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期由每年10 月8 日至12 月10 日修改为每年11 月1 日至11 月30 日,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仍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将原“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40 元,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 元”的规定,全部调整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50 元、县财政补助200 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县财政补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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