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暂行办法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近日,安徽省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指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的支出,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办法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省及省以上财政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救助任务、救助工作绩效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市、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省财政厅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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