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提高到240元
为切实增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保障能力,山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全省2012年各级政府对参保(合)居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参保(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参保(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参保(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省级财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当年参保(合)居民人数确定对各市(含省直管县)补助总额。
按照“提前通知、全额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省级财政已于2011年底提前通知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7.85亿元,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60.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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