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市“七个明确”规范事故救助基金管理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有效救助,对接《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冷水江市出台《冷水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用“七个明确”规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一是明确了组织体系及职责。
该市成立了由财政、公安、卫生、农机、审计、地税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政局。
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订本市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检查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告;组织开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审核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规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和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救助基金筹集渠道。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拨的救助基金;(2) 市财政从征收的交通强制险营业税中给予的补助;(3)对违规未投保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车主征收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车辆号牌拍卖所得资金;(7)财政补助资金;(8)社会捐助资金;(9)其他资金。
三是明确了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具体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抢救费用。
四是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时,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在5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其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市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其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交管部门垫付通知和卫生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在5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将款项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五是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1、账户管理,按照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收入管理,收到各单位或个人缴纳和捐赠的救助资金时,应及时出具由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3、支出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按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定期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应及时销账。
4、结余管理,救助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结存只允许是银行存款,不得出借、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财政。
5、监督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报送上季度会计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级财政和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是明确了垫付费用追偿程措施。
该市建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过程中,交管部门应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并协助向事故责任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对已还清垫付费用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偿还结清手续给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事故责任人等应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应督促事故责任人及时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清垫付费用。对事故责任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发出“追偿通知书”,告知偿还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提供虚假工作报告或财务报告、违规使用救助基金以及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救助基金主管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财政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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