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绥宁县“五项举措”监管财政专项资金
一是制定和完善了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制定下发了《绥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和申报、项目管理及审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投资评审、项目监督检查等方面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并明确了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各股室的监管责任,做到资金管理有办法、操作流程有规则、监督管理有措施,为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款过渡户。
该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多环节拨付、多户头存款账户进行了清理整合,彻底取清了财政专项资金过渡户,严禁挤占、挪用或平调各类专项资金,全县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进国库笼子并由国库集中拨付,减少过来财政专项资金不必要的资金流转环节,实现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直通车”,从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体现“阳光财政”的社会功能,使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受寓于财政活动的全领域、全过程。
三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该县财政局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财务审批人及会计人员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管理的业务培训,按项目支出的性质和内容设立目级支出科目,防止以拨列支。尤其对重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交通局等单位,县财政局派驻专业负责人进行项目财务核算记账,坚持支出先报批、后经办,经财政专派驻的财务人审核后,凭申报人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再到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审核拨付,最终由财政派驻的财务专门负责人制单、记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是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评审制度。
该县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评审内容、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凡是全县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从项目的申报、立项及资金的拨付等环节,必须报经县财政性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审定认可,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该项目库动态跟踪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与效率。对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政府性工程投资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国库集中支出中心有权可暂、缓、停拨财政专项资金,调整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为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提供“安全阀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管。
五是扩大政府性工程投资采购范围和规模。
该县主要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投交易。达到节约资金、少花钱、多办事,降低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成本的目的,以便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调控效能,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提升财政监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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