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修订采购条例 创新采购思路 开“评定分离”先河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深圳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针对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市财政委与市法制办于2010年3月共同启动了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修订工作。2011年12月27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于2012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采购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
(一)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二)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所需时间大大缩短。
(三)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
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
(四)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
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对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五)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
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商场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撤销采购结果。
下一篇: 广东南雄市财政局以党建促工作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