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云南省“十二五”期末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倍增”的目标,以及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提高15%以上的要求。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提高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对云南省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
一是提高了补助标准。在2011年12月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182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82元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起,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7元,达到209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12元,达到94元。
二是明确了发放时间。此次提高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是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各地要及时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一季度提高补助水平资金的补发工作。从4月份起,要严格按照新的补助水平进行发放;各州市原则上要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确实无法按月发放的地方,可以按季度发放,但应于每季度10日前完成本季度的发放工作;要求各地开始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提高补助水平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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