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为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4元”的要求,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补助范围。此项政策的受益人群范围为2006年省级核定的22.1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是提高了补助标准。省级在原每人每月补助8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元,提标后,省级五保供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4元。三是确定了资金承担主体,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渠道。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省级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四是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3月底前应完成第一季度供养资金的补发工作,从4月开始按照新标准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省级补助资金。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足额兑现五保对象供养资金,供养资金必须按月发放。确实无法按月发放的地方,可以按季度发放,但应于每季度开始10日前完成本季度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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