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市“四措施”强化财政支出进度
2012年1-5月份,辽宁锦州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2亿元,增长26.9%。其中:税收收入4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6亿元,增长40.3%;非税收入12.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4亿元,下降2.9%。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5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7亿元,增长14.7%。
一是合理确定支出规模,统筹把握总体支出进度。
根据2009-2011年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一般预算支出情况,测算2012年全市一般预算支出规模,扣除1-5月份执行数后,确定2012年6-12月份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分月支出计划。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级收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全市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计划进行。
二是狠抓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加大预算执行工作力度。
市本级、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指标调度工作,尽早提出专项资金下达计划,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要在 6月30日之前将年初预算资金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据实结算项目除外),收回项目支出预算,同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确保完成每月均衡执行数。
三是严格控制项目支出追加。
对未纳入年初预算,且不属于执行中新出台的急需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要有同级政府决定或主要领导明确资金安排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追加申请,要认真审核。与此同时,依据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密切关注全年经济走势及财政收支形势,建立预警机制。在保工资、保运转的前提下,梳理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动态跟踪执行情况,控制追加规模。
四是建立健全加快支出进度考评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主体责任,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责任制度的同时,要逐月调度支出执行进度,及时研究影响支出进度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市财政还将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计划,定期通报各县(市)区财政支出进度完成情况并进行排名,将支出进度纳入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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