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实现规范化电子化管理
按照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辽宁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基本上实现了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电子化管理。
一是参照《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业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综合法规处,综合法规处从法律法规角度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重点对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内容严格把关,基本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是提高规范性文件立法技术标准。
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规范性文件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体例和文字表述进一步规范。
三是实行有效期制度。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规范性文件标题带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四是实行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制度。
编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对社会性事务管理的依据。
五是定期清理和评估。
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在经常进行专项清理的同时,每两年定期清理一次,努力保证制度体系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利益,科学合理。
六是落实备案制度。
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情况,确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备案。
七是建立和完善辽宁省财政法规数据库。
将现行有效600余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收录到数据库中,与财政部、省内市级财政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高效查询、方便利用、及时更新,实现规范性文件电子化查询和管理,充分发挥了财政制度在依法理财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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