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县财政局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有新举措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该局出台了《三门县财政局关于乡镇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切实规范乡镇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保障乡镇政府正常运转。
一是乡镇单位报账员只能在定额内提取备用金,定额应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流量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
二是因公务借款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办理结束10天内,凭合法有效票据到财务办清结账手续,核销借款。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还款期内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次借款。 三是借款超过期限一个月后未归还的,由各乡镇财政所出具催款通知书限期归还;仍不归还的,经乡镇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书,由财务从其工资中扣回,直至扣清借款。 四是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借款。没结清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经乡镇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书在其工资中扣款,直至扣清借款。 五是乡镇政府发生的工程款、大额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待项目结算后,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转账支付款项,财务人员不得提前预支款项。凡涉及到缴纳税款、社保资金等,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借用备用金结算。 六是每年的十二月底,财务要对个人借款进行全面清理;备用金余额也要全部缴回,力保年结年清。如年底尚还有未归还的借款,财政所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具扣款通知书,从其工资中扣款,直至扣清借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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