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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门诊报销垫付费用 规定时间到定点医院结算

2012-07-13 13:52 来源:鞍山市政府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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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辽宁鞍山市社保局表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持医保卡在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挂号就医的无账户人员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可于规定时间到所就诊的定点医院进行报销

  2011年5月1日起,鞍山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中没有个人账户人员门诊费用能按比例报销。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以普通门诊方式就医,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并保留收据,实行“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待《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市社会保险局将根据定点医院上传的结算信息,按照门诊统筹政策分别计算出每名参保人员应报销的全额,并将应报销的费用汇总后拨付给医院。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IC卡、全部门诊收据到定点医院报销门诊统筹费用。

  5月1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采取“持卡就医、即时结算”的方式,职工医保无个人账户人员直接在定点医院便可以结算。同时,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持医保卡在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挂号就医的无账户人员垫付的医药费用可以报销。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携带门诊收据原件、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到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间为8月13日至8月24日(休息日除外),结算地点为铁西区人民医院、东鞍山医院到医保科;铁东区医院、铁东区中医院、灵山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齐大山医院和千山区医院财务科。持职工医保卡在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挂号就医的无账户人员于规定时间直接到当时看病的定点医院报销。

  门诊统筹报销标准为:门诊医疗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自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年度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门诊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每次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低于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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