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
为全面推进广西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促进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近日,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0条,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以及评价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验收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含中央部门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土地治理试点类项目和自然灾害毁损修复工程项目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等。
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制度执行、计划执行、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管理、项目效益及验收工作等方面。
三、验收程序。自治区下发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对全区年度竣工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在接到自治区验收工作通知后开展自验,并向所属市农发办报送自验材料。各市在所辖县上报自验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对所属县项目自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提出本市的验收申请。自治区接到各市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区项目验收工作安排,拟定全区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验收组织。验收采取自治区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开展验收两种方式进行。
五、验收评价。以县为单位进行项目验收评价,并对每个验收(验收核查)评分项目评定档次,具体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验收结果将作为自治区对各市、县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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