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为规范广西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厅联合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已印发。《管理办法》从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进行规范。
一、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七个方面:(1)自治区财政厅注入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2)自治区财政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3)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本金(股本金)所获得的收益;(4)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及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5)采用土地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和土地开发资金;(6)上述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7)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或置换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补偿费用;(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或置换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3)储备用地供应的前期费用;(4)上述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5)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供应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开支情况、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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