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启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示范县活动
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山东建设的决策部署,从2012年起,省财政启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示范县活动,集中财力、集成政策,大力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力争到2015年,全省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环境当年修复治理面积达到或超过其破坏面积。目前,首批3.12亿元示范资金已拨付至22个示范县。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围绕规划,典型带动。对国家和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给予优先支持。示范县按要求,高起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详细规划论证项目,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示范县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对采空塌陷、损毁山体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渔则渔”进行综合整治,力争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省级引导,以奖促治。示范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示范县,每县补助1500万元左右,同时,要求市、县整合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整理等资金,加大投入,集中投放。省级将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的考核力度,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奖补。
四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严格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于生产和在建矿山,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由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以示范县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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