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明确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审批程序,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
《办法》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主要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自治区财政厅、区直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单位订立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是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区直主管部门在对外投资、担保审批事项的权限。《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明确要从严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针对对外担保行为,《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四是强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将按《办法》规定,严格审批、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加强管理,做好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收入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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