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漳县财税部门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今年,南漳县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一、对困难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需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向所在统筹区的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方可办理缓缴。以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内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报请经县政府批准,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从原来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期限为12个月,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分别从0.8%、1.5%、2%降低为0.5%、1.2%、1.7%,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降低为0.7%,期限为6个月。降低期限满后恢复原费率。
三、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的作用,加强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岗前技能培训,按照《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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