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相关文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近日,我省制订出台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试行)》。根据该项机制,各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被纳入约谈对象。
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组织约谈单位。该机制约谈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约见相关责任人员,指明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谈话。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实,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未按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与上级要求差距较大,可能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影响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约谈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实,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未按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约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存在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够,未在本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约谈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据悉,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尚未达到违法违规程度或其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罚但仍需警示整改的,要按照约谈机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经反复约谈仍不能落实整改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经反复约谈仍不能落实整改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其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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