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伦春旗四项举措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一是规范项目申报制度。扶贫开发项目的确定,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的用途,结合贫困山区的总体发展规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申报项目时,充分听取群众意愿,召开村两班子会议,讨论确定项目,提出项目建设计划。
二是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审批下达的扶贫开发项目,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乡镇、村须按规定的公示内容,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是落实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层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四是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乡镇、村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对照项目计划和要求,及时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扶贫办组织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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