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小城镇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山东省财政坚持城镇建设和产业支撑并重原则,在继续安排10亿元支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增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示范镇产业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近期,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小城镇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产业发展的投入,努力放大财政杠杆作用。
一、支持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在鲁政发〔2012〕22号文件确定的示范镇(不包括青岛市所辖示范镇)行政区域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吸纳就业人员多的镇域主导产业。具体包括: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
二、贴息标准。贷款是指2013年1月1日后新发放银行贷款,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设备购置,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贷款,但单笔贷款额度不低于50万元。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由项目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费用凭证逐级申请贴息。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配套联动,省级财政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市县财政配套贴息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
三、贴息期限。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20日,以后年度贴息周期为上年度9月21日至本年度9月20日。单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四、贴息程序。贴息分两个步骤开展:一是项目贷款申请。对2013年以来已签署贷款合同的,市级负责收集项目资料报省审核确认;对未落实银行贷款的,市级于每年3月31前将辖区内拟申请银行贷款且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报送省,省级汇总审核后,统一向银行推荐,银行按信贷政策自主审核放贷。二是资金申请。对银行批准放贷的项目,市级负责组织汇总利息支付凭证等贴息材料,并于贴息周期结束后20日内统一向省财政提出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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