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市出台办法鼓励“三招三引”
近日,诸城市出台《鼓励科学发展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加大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招院引所的支持力度,全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鼓励招商引资。对新引进重点产业、产业链式配套、兼并重组收购项目的引荐人(包括单位、法人、社会自然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项目首个周期年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按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首个周期年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助;对引进境外资金投资、境外总部的,加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投资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其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凡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户口不在我市的,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居住地划片就近优先办理入学、入托。年内力争引进市外资金150亿元、外资1亿美元以上。
鼓励引才引智。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经上级评审列入“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除享受上级给予的100万元资助等待遇外,由诸城市财政配套10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创新、创业启动。对到该市注册创办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市外跟进的风险投资达到创业投资额30%以上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以及受聘到该市辖区内企业或市级孵化器担任科研带头人、与所在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有博士学位的补助9万元、硕士学位的补助6万元。
鼓励招院引所。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研究院所,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30万元;对985、211高校和省级政府所属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校、研究院所等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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