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海南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海关部门的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外事部门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的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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