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对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统征
日前,湖南资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下文,从2013年4月15日零时起,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
纳入该市本次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统征范围的项目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六税八费”。
以上税费由该市相关执收单位统一委托该市矿产品(煤炭)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按照“以电核产、以产促销、以销定税、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实行集中征收。除国税、地税开展查账补征及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该市市内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向生产企业重复或单独计征已纳入税费集中统征范围的相关税费。
该市规定,凡在该市境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然后,再由市征收办按照企业设计产能的80%和企业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1度电生产30块粘土砖计算),以及企业申报、实地核查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生产企业每个月应缴纳的税费额度,于每月30日前将《资兴市建筑墙体砖税费缴纳通知书》下达到各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并凭缴纳税费的银行缴款单领取与核定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建筑墙体砖实物查验证》,以便沿途站点查验。
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严格执行“一车一货一证”制度,各企业领取的《查验证》仅限本企业使用,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使用不足的,统一到市征收办据实补缴税费后,再行补领《查验证》;无《查验证》的一律不得启运外销。
同时,所有外运车辆启运时必须到该市征收办下设的验票站(点)接受验票检查,凡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一律视作偷逃税费处理,按征收标准“补一罚三至五”(即16-24元/200块砖,启征基数为4元/200块砖)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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