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三规范”打造阳光政府采购
近年来,湖南澧县采取“三规范”的措施,建立管采分离、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新体制,实现了政府采购“阳光作业”。
一是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彻底分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事务和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另外,县政府采购办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7家业务代理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采购。
二是规范运作过程,建立政府采购工作机制。重点把好“三关”,即采购立项关,采购办认真审核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落实资金预算,确定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关,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期满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资金拨付关,在工程竣工或供货试用期满后,由财政、审计、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费用审核,进行拨款结算。
三是规范监督制约,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采购办作为直接监督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采购方、纪检监察、检察院派人参与招标采购的现场再监督。必要时,邀请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履行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如果不满意,可以向采购办投诉。如怀疑有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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