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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2013-06-04 14:31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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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开展全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2012年,部分盟市根据参保居民的实际需求,已经自发开展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为全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积累了经验。

  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大病保险覆盖全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金统筹基金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的5%筹集大病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盟市,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

  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及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相衔接。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判定标准;各盟市实际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并按照医疗费用的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要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进行实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单次费用不足,但年度多次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末一次性补偿结算。

  为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程序和要求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要求,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此项工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供方案设计、办理投保手续。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同时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办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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