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再次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近日,太原市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因病返贫户等几类人群可享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如下给予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救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
住院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60%给予救助。
大病关怀救助。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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