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山西晋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上级规定联合发文,在我市范围内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年度检验费、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等涉及18个部门的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免征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林业部门收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外交部门1.代发电报费;(二)教育部门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三)公安部门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四)司法部门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五)交通运输部门7.船舶证明签证费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9.油污水化验费10.海事调解费11.浮油回收费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七)水利部门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八)农业部门16.海事调解费;(九)商务部门17.装船证费18.手工制品证书费;(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企业年度检验费;(十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22.计量授权证书费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十二)林业部门24.绿化费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十三)统计部门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十四)烟草部门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十五)档案部门28.利用档案收费;(十六)保密部门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十七)贸促会30.ATA单证册收费;(十八)中国文联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免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二)林业部门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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