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落实“煤炭二十条”政策积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7月25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省财政厅牵头工作有两项:一是暂停提取煤炭两项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二是清理涉煤税费,提出资源税分成意见。
贯彻落实省政府政策措施,7月31日,省财政厅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下发通知,明确自8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提取煤炭两项资金。8月中旬,草拟了《关于取消涉煤乱收费的通知》,明确了涉煤收费的政策规定,要求各市规范收费行为,禁止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要求地方乱收费项目在9月30日前取消,并加强组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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