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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山东省将施行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提出,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等4类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等权限。1991年发布的《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规定提出,四类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些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同时,规定以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按照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这些权限主要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同时,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等权限,也应得到保障。
根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10类主要情形,应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偷税的;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及公款私存私放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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