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今年汇算清缴不须报送年报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3号)于日前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旨在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会计报表报送“减负”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另外《通知》还指出,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提供的“附表5资产负债表”、“附表6损益表”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其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视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5、附表6.从2008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开始,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表5、附表6.
汇算清缴将部不再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年报
《通知》规定,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年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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