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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一直以来是审计监督的薄弱环节,国家审计机关平时大多只注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审计,忽视了对其代管的社会团体的审计监督。而这些社会团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其代管单位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拉赞助的工具,成为了代管单位的“自留地”和“避风港”。若不加强监督,它将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必将对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形象有很坏的影响。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设法予以解决。
问题与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代管单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方便,成为代管单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工具,成为了代管单位的“自留地”和“避风港”。从审计掌握的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其代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以下违法违规活动:一是利用社会团体私设“小金库”。有的代管单位利用职权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款、预算外收入等财政资金用社会团体会费的形式转移至社会团体账户截留隐瞒,有的代管单位将部分房产租赁收入转入社会团体账户,有的代管单位将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转入社会团体账户,然后再进行非正常开支。二是利用社会团体违规借用银行账户。有的代管单位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暂扣款,转移至代管的社会团体银行账户中,待月末、季末、年末再转入财政专户,以调节收费、罚没任务,社会团体为代管部门私设过渡户提供方便。三是直接在社会团体财务中列支非正常性费用。四是占用社会团体资金。
(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有的社会团体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会计核算、会计科目运用、会计报表填报等方面的不规范之处较多;有的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专职会计,聘请临时人员做账,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采取以拨代支的形式将收取的会费转移至下属分会支用;有的将收取的会费直接支用且不上报会计报表,造成无法全面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有的三、四年不做账长时间形成“包包账”。
(三)私设“小金库”。有的社会团体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方法,套取现金存放于个人存折中,私设“小金库”,进行非法开支,甚至私分。
(四)乱收费。有的社会团体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取培训费、资料费、工本费、报名费、评估勘验费、认证费、资格评审验收费、咨询费、办证费、换证费、广告费、资质公告费、公示费、无名目或提高标准收费,或收取代管部门应收的行政性收费。
(五)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有的社会团体只有两、三个人,却购置小轿车,实际上是代管部门的领导使用;有的社会团体购置大量与其工作无关的专用设备,实际上也是代管单位在使用;有的社会团体占用的办公场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都是代管单位无偿提供的;社会团体和代管单位之间资产混用的现象较为突出。
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会不分”。一些社会团体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成立,在人员、经费、职能方面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是政府机构的一种“延伸”,这些社会团体组成人员大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并且社会团体由该单位要害部门代管,如:“企业管理监督科”、“旅游管理监督科”、“公平交易管理科”等,这些部门科室在执法和行政过程中,搭车收取会费、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种,把他们代管的社会团体变成了摊派或变相摊派、拉赞助的工具,从事与其名称和宗旨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坏了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二是逃避监督。近几年,随着国家“收支两条线”、“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收付”、“零基预算”等一系列措施规章制度的出台,对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职能部门为了“小集体”利益或个人私利,请客送礼、违规发放奖金福利和公费旅游等,往往利用社会团体做文章,将罚没款、行政性收费和赞助费等乱收费获取的非法收入转移至社会团体名下,列支一些不合规的费用,逃避纪检、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是管理不规范。一些社会团体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没有专职会计,聘请临时人员做账,没有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素质较差,导致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
四是监管不力。民政部门作为各级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单位,只注重登记注册和年检收费等工作,对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缺乏必要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另外,有的监督部门错误认为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不属于国家监督范围,或认为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资金量不大,没有必要监督,从而,导致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无人管、无人查的现状,成为监督和检查的“空白点”。
对策与建议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基层单位的经济负担,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第一,“政会分开”。一是要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领导不能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和领导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从根本上制止社会团体利用职能部门变相发号施令的现象发生,还原其民间性和非盈利性。二是要规范入会程序和收费行为,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办理入会,严禁代管部门利用权力“拉壮丁”强行入会的现象发生。三是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要与其代管单位内设机构严格分开,不能一套人马,既去行政执法,又去收取会费。
第二,加强管理。一是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法律意识,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二是要加强会费收支管理。社会团体要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要按照社会团体有关章程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借用代管单位的行政手段搭车强制收费,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会费,杜绝不合理开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为代管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方便。三是要加强财产管理。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财务和财产要彻底与代管单位划清界限,以确保会员利益不受侵犯,使社会团体的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强化监督。一是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社会团体每年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选择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要严肃处理或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各级监督部门要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规范执收执罚行为监督的同时,把代管的社会团体纳入日常的监督视野,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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