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8月1日起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
《通知》规定: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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