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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捐赠无须向税务机关报批

2008-05-27 16:38 来源:中国税网·李丽芹 程彩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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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向汶川地震灾区人民伸出了救援之手。特别是一些企业,在能力范围之内向灾区进行物资及资金上的援助捐赠,既让我们看到了当代企业公民肩负的社会责任,也让企业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企业只须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可。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意关于公益性捐赠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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