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8]159号
颁布时间:2008-11-24 10:42:48.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意见
贷款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对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支农服务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为尽快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提高资产负债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切实体现让利于“三农”的惠农政策,支持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有关政策,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正确处理贷款定价与支持“三农”的关系
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广大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和桥梁,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当前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作为农牧区资金主要的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应认真考虑改革后在让利率真实反映市场需求的同时,如何更好的满足农牧民各类生产资金需求,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运用资金价格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要处理好利率定价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关系;处理好利率定价与自身改革发展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应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对涉农贷款要考虑具体实际,制定优惠利率贷款办法。不能将建立贷款定价机制作为提高贷款利率、增加经营利润的途径。要以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支持“三农”发展为己任,保持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前后贷款利率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对用于农户春耕备耕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储备、购销等的贷款利率,实行不上浮或少上浮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利率服务“三农”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使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二、完善差别化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农村信用社在制定利率定价机制时,应研究竞争策略,加强市场调查,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资金成本和目标收益,进一步完善差别风险利率定价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差别利率,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浮息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贷款利率,既要规避风险,又要留住优质客户,着眼于长远目标,培养优质客户、潜在客户。
(一)按客户的资信状况定价
对贷款对象进行各个方面的资信调查,客观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为最终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奠定基础。对企业,一方面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验资信等级及评信可靠度和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另一方面对法人代表的道德品质进行评价。对自然人客户,要积极开办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三级信用评定工作,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记录等诸多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二)按照客户所从事行业定价
以支持、服务“三农”为前提,区分种植、养殖、贩运、商业经营等类别,划档定价,同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农牧产业、对当地经济环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对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和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公司+农户”模式的涉农贷款划档定价。
(三)按客户贷款方式定价
对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区别对待,风险度较低的贷款应给予区间内小幅上浮,风险度较高的贷款应执行区间内较高上浮,真正通过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促进信用社低风险、零风险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确保信用社资金安全运营。
(四)利率浮动要与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工程结合起来
对信用度良好,主动履约还款的客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不上浮或小幅上浮等优惠措施,扩大农户贷款面。对信用度较差的客户除执行较高上浮利率外,对逾期贷款采取罚息,以此增强客户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社外部经营环境。
三、建立健全机制,不断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方式
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切实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利率管理制度和办法,科学合理界定利率管理内部职责和贷款定价权限,形成贷款利率定价决策、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相互制衡的利率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要进一步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着力进行费用成本核算体系、客户资信评级、风险管理、信贷授权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并相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构建利率定价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机构贷款利率自主定价的作用,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立足于自身发展,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原则,建立起符合利率市场化的灵活的贷款价格,充分发挥其做好贷款定价的主动性,有效提升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竞争能力。
(一)设立利率定价管理机构
农村信用社应以法人为单位设立利率定价决策机构,掌握确定和审批本社的贷款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政策,设定利率浮动区间和风险承受限度,提出贷款利率定价办法、拟定定价模型、确定最优惠贷款利率及利率定价调整点或浮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新利率定价参数。
(二)逐步建立贷款定价授权及运行体系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及运行体系应采取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即各分社在一级法人社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集中管理、逐级授权、分类定价、适时调整、动态监控”的原则对贷款定价进行管理。一级法人的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评定农户资信等级外,还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自身的服务定位、农业与非农业、社员与非社员等因素。基层社要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办法和一级法人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利率管理规定,按浮动利率标准认真执行,并在乡村或农信社进行公示,以保证利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利率定价需要分权,同时也需要制衡,在建立高效、科学的利率定价分级授权体制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严格的利率定价监督机制,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风险。
四、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扩大Shibor运用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培育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已于2007年1月4日开始运行。shibor的推出使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路径变得更加明晰。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现状,加强宣传和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进一步加大Shibor宣传力度的实施方案。积极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转变农村信用社定价理念和定价习惯,逐步建立以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定价体系,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五、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农村信用社提高利率定价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现状,加强宣传和引导,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定价管理机制,正确处理贷款科学定价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准确市场定位以及支持“三农”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构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的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提高利率管理意识,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农村信用社科学定价提供有效的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