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