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今日话题]就这样被禁止

2011-04-27 08:3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商业禁止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公司与可以掌握核心商业资料的会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逐年增多,但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却要求会计人员有同行业从业经验,会计人在遇到这种矛盾时该如何应对?

  真要“消失”一年?

  北京某大型保险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林涛今年5月向单位请辞,获准后,人事部门让林涛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按规定,林涛在1年内不能在保险行业内从事相同岗位的工作。

  林涛拒绝签署此协议,并认为自己并非公司管理层人员,没有掌握公司任何核心商业机密。

  对此,公司人事部门主管给出的解释是:公司的采购供应商、客户以及员工的收入、薪酬激励机制等都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作为财务部副部长的林涛对这些商业机密了然于胸,所以必须签署协议。

  哪种补偿才合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有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单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时,劳动者一般会忽略几个问题。

  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另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至于违约金数额的限定,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选择“月工资包含补偿金”的方法。对于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会计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要尤为谨慎,“劳动者的价值是在工作中体现的,入职时签订的包含在工资中的补偿金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企业协商的补偿金数目相差是很大的,吃亏的往往是劳动者。”

  普通会计人签还是不签?

  曾在某知名消费类电子企业任财务总监的徐明伟表示,尽管离职后与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也拿到了协商后的补偿金,但在同行业就职优势明显的情况下,徐明伟还是在不久后就任了另一家消费类电子企业的财务部负责人。

  “原公司可能也没办法按照竞业禁止协议内容限制会计人再就业,不遵守协议的情况太多了,尤其是岗位并不重要的会计人。”徐明伟表示,不少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高层领导在离职后都无法保证履行协议内容,更何况是普通会计人。

  入职时你有与单位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吗?

  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如何?

  对于会计行业商业禁止的实际效用你又有何感想呢?

  欢迎大家进入今日的话题——就这样被禁止

[今日话题]你家房租涨了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B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