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哪些纳税人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
答:长地税发[2008]2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各局主管科、所收到征管科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拥有自购运输车辆20辆或累计100吨位以上条件的,购买的新车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3)年运输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各税和足额交纳税务机关代征的价调基金、残疾基金、防洪基金和工会经费。
(二)税务管理:
(1)按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
(2)不得有偷、逃、抗、骗及不申报或晚申报等违法行为发生。
(3)涉税事项的上报、审批程序要合法,资料要齐全,已批复的涉税事项要留存备查(如减免税、税前扣除等)。
(三)财务核算:
(1)建立基本结算账户,结算的收入款项直接转存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将收入打入个人银行卡或者以现金收取未记收入行为,或企业多头开立银行账号,有意转移收入等行为。
(2)运输费用不允许包干处理,要据实列支,其成本费用的原始发票或票据要真实、合法、有效。
(3)自制原始凭证要有依据,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各种运单、合同要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科、所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经征管科核实报主管局长签字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市局发票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第五条中的条款来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该文件的有效使用范围为长春市,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