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是不是应税所得率也调整了?
答:吉地税发[2008]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没有规定新的应税所得率,在总局未明确具体标准之前,我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暂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执行: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 500元及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 500元以上至3 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 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
提示:对核定征的房地产开企业现阶段暂按以上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