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在旅游景区内的河道上包了一块旅游线路的游船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景区内还有跑马场等娱乐项目,也是我单位办的,都应如何征税?
答:国税函[2008]254号文件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您可以参照上述文件,如游船与跑马场的收入是分开核算的,游船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跑马场按20%征收营业税,如果为入门一张票,即可乘船又可骑马的,并且不分别核算的,应统一征收20%的营业税。